《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今年起实行以来,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在实施推进过程中,企业也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主要有: 一、企业精准申报受到自身能力不足和统计口径不一致的双重限制。按照实行“费改税”后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自行申报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量、污染当量,自行计算当期应缴的环保税税额,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实践中许多企业反映需要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精准申报的难度还较大。一方面,自行申报工作政策性较强,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所掌握,导致纳税申报困难;另一方面,基层实践中由于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或不具备在线监测条件的,应用物料衡算法测算污染排放占比较高,但许多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不统一、物料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政企双方测算结果不一致,产生纳税申报税额与比对、复核税额不一的矛盾,影响环保税的精准征收。 二、企业购买监测设备意愿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污染物排放量有四种确定方法,从精准征收角度考量,采用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为第一顺位。为了鼓励企业自行购买监测设备,目前国家对企业环保设备投入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但由于自动监测设备的一次性支出额大,后期维护成本高,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愿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以沿海某市一区为例,该区170多家收费企业中,仅16家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 三、部门协同配合问题亟待加强。“费改税”后,纳税人须在15天内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工作,比原缴纳时限缩短了一半以上,这对环保税协作征管体制提出更高要求。实践中,协作征管不畅问题还较为普遍存在,譬如环保部门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资料基本为上一年度缴纳的排污费信息,其中的排放口数量及污染物品目与纳税人提交的当前检测报告中时存有不一致,如何复核界定需要明确,又如环保部门上传信息中在不少类别中缺少执行标准和标准浓度值,不利于税款的科学合理征收。 对此,我们建议: 一、统一、规范涉企税款申报标准。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两部门的分工协作、定期会商机制,解决环保税征管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疑难问题和突发问题,协调统一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譬如根据当前生产工艺更新变化,及时制定排污系数标准和物料衡算技术规范,统一纳税申报口径,提高环保税征缴效力。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税务征管培训。在税务网站平台,综合运用部门解读、专家解读、案例说明等方式对“费改税”政策中的要点、难点、新点等内容进行系统解读,帮助企业正确把握政策要义。面向企业纳税人、第三方监测机构、政府部门人员,分类组织环保税征缴轮训,针对纳税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比对、申报材料复核与现场监测、企业申报材料编制与准备等进行专题学习,提高环保税征管人员、复核人员、监测人员、纳税申报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推进环保税的征管。 三、探索引入第三方环境咨询机构解决申报难问题。针对部分规下企业即使经过多次培训仍可能难以准确掌握生产工况核实、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量等工作程序,出现错误则要承受偷税、漏税的处罚的现实难题,建议可探索引入专业性较强的第三方环保咨询机,委托开展纳税申报,以解决纳税申报困难等问题。 四、加大在线监测设备使用的扶持力度。建议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财税补贴等多重“组合拳”方式,降低购买监测设备的成本,提高企业购买意愿;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环保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扶持一批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环保监测机构,鼓励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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