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没有获得商业化种植许可的转基因农作物违法进行商业种植,并流入国内外终端销售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去年1-6月,欧盟食品和饲料委员会总计通报18批次在中国出口欧盟的大米制品中查获“非法转基因”,从2006年至2013年,相关通报已达到184次。近期武汉地区市场上销售的大米中含有转基因成分。这些信息充分暴露出中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存在巨大漏洞,再度引发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出口农产品的不信任,对有关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影响。因此基层强烈期盼国家尽快明确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加大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监管。
纵观当前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明确态度。转基因技术的争议早已进入公众议题领域,民众对其甚为关切,但遗憾的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一次又一次地面对民众的困惑三缄其口,哪怕是在科普上都见不到监管者有力明朗的发声。面对民众关于转基因技术的非法滥用问题的质疑,职能部门不顾事实的直接否认和刻意绕弯回避不仅不能解除民众心中的疑惑,只能是加大民众对职能部门的不信任,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并导致违法违规销售、种植转基因主粮种子的现象更为泛滥、更为猖獗、更为混乱。
二、缺乏针对转基因食品的综合性、权威性的立法。据我们查阅统计,目前涉及转基因制品的法律法规至少有11项,颁布部门涉及农业部、卫生部、科技部等6家部门单位,但缺少一部提纲挈领的综合性法律,而且上述法规多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层次较低,在实际操作中造成政出多门、规章冲突现象较多且协调效率低的问题。虽然《食品安全法》使转基因制品安全问题立法层次有所提高,但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新技术食品,在安全性遭受质疑的情况下,亟待法律对于其在安全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强制标签制度等方面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三、公众的知情权、监管权保护不力。目前规制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农业部2002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但这一规章成效并不大,譬如转基因番木瓜“华农1号”占广东番木瓜市场销售约40%,但该产品鲜有标识转基因的。进口的转基因大豆目前在国内市场的份额超过八成,但市场上转基因豆制品的标示量明显与此不成正比。《食品安全法》中虽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但是该法并未对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公开制度做出详细规定,同时该法在终稿中未采用强制标签制度,使对违反强制标签制度的转基因食品制造商等违法主体难以适用该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仍集中于政府机关手中,过分的权利集中容易造成监督不利,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事关人民大众身体健康,缺少公众的积极参与无法做到有效监管,不利于转基因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体系不健全。表现为,在源头上,缺乏完整有效的管理体制,以致转基因科学工作者或者有关参与单位不捍卫政府的法规、科学实验法则,受利益驱动却有意无意使实验种子流入市场;在流通阶段,管理部门缺乏有力打击违法销售转基因种子的力量和措施,未能充分营造制止非法销售种植转基因主粮食物的舆论环境;在终端环节,缺乏必要的检测程序,以大米为例,出厂标准中并不含有转基因的检测项,这就导致即便有一些大米含有转基因成分,职能部门和生产商也不知情,最终流向消费者的餐桌。
为此建议:
一、明确对于转基因问题的国家态度,构建健康的舆论环境。首先,在民主意识觉醒、公众知识水平提升、信息获取渠道广泛的当前,国家再不应该对转基因问题讳莫如深,应及早通过权威媒体将国家对转基因研究的态度、推向市场的态度以及当前的情况向公众进行说明,以正视听。其次,要注重科学普及,通过国家级媒体以科学、易懂地方式介绍转基因科学的利弊、潜在的风险以及当前通过安全认证的转基因食品情况,让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有正确客观的认识。最后,要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引导转基因研究专家正确发声,对于有些所谓专家提出的“没有听到任何食用转基因食品出现中毒、抢救或者医疗事故报道例子就推断转基因是安全的”不符合科学实验法则的言论要坚决予以肃清、更正。
二、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鉴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欧盟、美国、日本都已经颁布了专门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制,对现行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整合,尽可能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问题。最终形成以《转基因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它相关法律条款相配套、附以转基因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形成多层次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三)保障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一是建议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中更多地融入群众的力量,赋予公众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咨询中的参与权,参与到安全证书颁布的过程中,并通过立法将上述规定具体化、落在实处,保障公众参与对立法决策和安全监管的直接影响力。二是加快推进转基因食品强制标注工作,尽早通过修法的方式将转基因强制标注列入《食品安全法》,明确强制标签的内容、对象和标准,并设立处罚条款,对于那些用转基因原料生产、该标注而未标注的产品,一旦被查处就应该通报公开并予以重罚。
(四)完善现行的转基因食品监管体制。由于我国不存在产品责任巨额赔偿制度,企业信用制度尚未不完善,再加上我国消费者不太喜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更多监管转基因食品的义务,通过设置多层次的监管主体、严格的程序来对转基因食品生产销售者的市场行为予以监管。因此建议一是尽快建立上下统一的、专业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基本的农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素质培养,使执法人员具有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和效率,以便达到严格执法和严厉限制育种、种植未经批准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食品。二是加强重点环节监管,设置“碰线必被重罚”的红线,丰富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转基因种子的非法生产、流通与种植;设置主粮作物进入市场的转基因检测程序,加强终端管控。三是借鉴欧盟做法,设立一个覆盖面广、反应迅速、流程合理的转基因食品追踪召回制度,这对于加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控、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江海亮 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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